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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不法分子以推荐、招聘影视明星、广告模特儿为诱饵,哄骗年轻人“签约”,交纳“保证金”、“推广费”、“拍照费”等。 有朝一日能够成为一名电影明星,这曾是众多年轻人的梦想。最近一段时间以来,有一部分不法分子利用年轻人的这种心理,以“星探”的名义,欺骗消费者。今年以来屡有发生,值得广大消费者警惕。 个别文化传播公司不诚信经营,以推荐、招聘影视明星、广告模特儿为幌子,专门派出所谓“星探”,主要向一些年约2 0岁上下的青年男女下手,利用年青人涉世不深,喜欢做“明星梦”的心理状态,以花言巧语将她们捧成“极具潜质”的“明日之星”,称赞他(她)们如何适合做电影明星、广告主角,甚至连一些相貌平平的,亦被捧成“性格演员”,并哄骗他(她)们付款拍照,交钱等候出镜。 据城厢区工商局行政执法股多年从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林光伟介绍,此类所谓星探的欺骗手法主要有以下六种: 一、闹市游说法。这些所谓“星探”,在人流量大的商业闹市(如文献路、步行街等),向过往的年青人派发名片,极力游说其适合从事电影明星、模特行业。据了解,“星探”介绍成功一名顾客可从中得到相应的提成。 二、巧立名目法。这类公司的经营者声称:电影明星、广告模特儿收入颇丰,前景美好,但需预先缴付一笔费用,拍摄一盒自我介绍的录像带及照片,交给各大广告公司备用。预先缴付费用名目繁多:有保证金、制作费、签约费、资料制作费、推广费、拍照费,从3 0 0多元到1 0000多元不等。 三、格式合同法。个别文化传播公司为了确保自己的利益,往往所签的合作协议书或合同书表面看都比较完善,如果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士很难发现破绽,而合同中应该明确的经营者的责任、争议解决途径、违约责任等条款故意表述模糊,导致消费者难以履行而自动解除合同,造成消费者“单方违约”的现象。 四、偷改条款法。个别文化传播公司在消费者交纳一定金额的款项后,假借为顾客化妆、换衣服之机,利用公司的工作人员阻挡消费者视线,乘其不备偷偷擅改合同,延长了合同的履行期限,如:把“一个月……”改成“十个月……”,该受害人还以为可以一个月内成名而交钱签约,等发现自己上当受骗后,而无法找到证据。 五、恐吓胁迫法。个别文化传播公司在消费者被哄进办公室后,免费拍摄几张照片,然后就用胁迫的手段逼顾客与其签署合同并交纳3 000元不等的费用,如有不从,就会出现几名彪悍的汉子对消费者进行威胁、恐吓,声称如不交款将会把当事人的照片剪接成黄色照片并在网络上发表。 六、敷衍了事法。在消费者交纳一定的金额后,个别公司随意安排其参与一些可有可无的手袋、休闲服等平面广告或杂志封面拍摄工作,而所拍的广告并没有在大众传播媒体中出现,如受害人产生怀疑或不满而提出退款时,公司不是置之不理,就是人走楼空,逃之夭夭。 针对以上种种骗人伎俩,城厢区工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特别是少男、少女们要提高警惕,在街上不要轻信陌生人的寻星谎言,不要轻易签署形象代言协议书、合作协议书或合同书,以免陷入“星探”设置的陷阱,遇到情况要冷静思考,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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