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厢法院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2019-11-22 17:25:27 来源: 今日城厢  责任编辑:   

  日前,城厢法院对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宣判,彰显城厢法院从严打击涉黑涉恶犯罪的坚定决心。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起,同案犯郑某某(已判刑)经常纠集同案犯林某某(已判刑)、同案人谢某某及被告人陈某甲,在莆田市城厢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以同案犯郑某某为首要分子,同案犯林某某、同案人谢某某及被告人陈某甲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在此期间,同案犯郑某某、林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盗窃的犯罪事实,并共同实施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的违法事实;其中同案人谢某某参与上述聚众斗殴、盗窃的犯罪事实及故意伤害的违法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参与上述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及故意伤害的违法事实,具体如下:

参加团伙实施的犯罪事实

2018年11月30日18时许,同案人陈某乙、吴某某(均另案处理)路过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某洗发店门口时瞟了同案人谢某某一眼,同案人谢某某即挑衅打架,同案人陈某乙随口答应。

之后,同案人陈某乙电话联系同案人何某前往帮忙,同案人谢某某电话联系同案犯郑某某让其与同案犯林某某、被告人陈某甲带上刀具前来准备打架。

后同案犯郑某某、林某某及被告人陈某甲携带三把长约一米三的组合刀及一把长约三十公分的短刀到达现场,同案人何某等人也到达现场,同案人陈某乙向同案人何某指认同案人谢某某后,同案人何某上前勒住同案人谢某某的脖子,二人扭打起来,同案人陈某乙、吴某某也上前一起殴打同案人谢某某,同案犯郑某某、林某某及被告人陈某甲见状遂持刀追砍同案人何某、陈某乙等人,同案人何某背部被同案犯林某某砍伤,同案人陈某乙、吴某某见对方持刀具遂逃离现场。案发后,经鉴定同案人何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参加该团伙实施的违法事实

2018年11月21日15时许,同案犯郑某某、林某某、同案人谢某某及被告人陈某甲窜到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石景路动力酒吧宿舍内,以被害人陈某坪调戏同案犯林某某女友为由,对被害人陈某坪拳打脚踢,致被害人陈某坪头部流血受伤。案发后经鉴定,被害人陈某坪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个人实施的犯罪事实

2019年1月27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伙同同案人陈某伟(另案处理)窜至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大唐广场旁马巷马路边,盗走被害人罗某某的一部重骑牌摩托车。同年4月3日,同案人谢某某的朋友“阿开”驾驶该被盗摩托车途经双洋环球广场附近被莆田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一中队民警查扣,同年9月11日,公安机关将该被盗摩托车发还被害人罗某某。案发后,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650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人陈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