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法院:"全副武装"送考生参加驾考作弊,城厢7人被判刑!
2020-01-16 15:06:29 来源: 今日城厢  责任编辑:   

考试作弊入刑绝非小题大做,而是让公平与诚信真正地深入人心。

近日,城厢法院审理了一起在驾驶证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案件。

杨某(另案处理)负责提供摄像头、微型路由器、信号接收器等的作弊器材,由张某在考试前后为考生安装、拆卸。期间,由杨某进行后台操作,先后组织考生小钟于2016年12月12日、2017年3月22日在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中作弊。

事成之后,2018年2月,杨某与张某又拉郑某、石某入伙,由杨某提供作弊器材,张某、郑某、石某负责安装、拆卸,组织驾考作弊。

四人约定,杨某获所得利润的50%,张某、郑某、石某共同获所得另外50%。考生通过介绍人将费用交给张某,由其进行分配。

2018年7月至9月期间,四人先后组织5名考生在驾考中作弊,直至其中一名作弊考生小徐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并扣押作弊工具。

法院判决

城厢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郑某、石某、方某、陈某、吴某(介绍人)伙同同案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该案系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各有分工,全案不宜区分主从犯;但被告人方某、陈某、吴某系介绍并从中抽取介绍费,在该案的犯罪地位和作用相对较小,酌情从轻处罚。

依据法律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郑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石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方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陈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吴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扣押的作弊器一部、OPPO R9银色手机、华为银色手机、粉色苹果6手机、金色OPPO手机、蓝色OPPO手机各一部,均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法官说法

考试作弊行为破坏考试制度和人才选拔制度,妨碍公平竞争,破坏社会诚信,败坏社会风气,还会诱发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具有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近年来,考试作弊越来越多地使用各种科技手段,使得考试组织者难以防范,同时围绕考试作弊,形成了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相互依赖、分工严密的利益链条。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不管多么高科技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本案各被告人为牟取不法利益,为考生在驾驶证考试中作弊而受到法律的制裁。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考生在考试过程中若有贿赂、舞弊的行为,取消考试资格,已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且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在此,希望广大考生严肃、认真对待驾考,谨慎、守法驾驶机动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区法院)